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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外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2010年)
上海出台《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待遇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在沪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专家,包括中央在沪机构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享受12方面的特定生活待遇。
《实施意见》规定的12方面特定生活待遇为:居留和、落户、资助、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薪酬、通关、子女就学和服务。为了落实配套政策,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了“千人计划”人才服务专窗,并确定专人,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口受理、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具体是: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引进人才可申请《上海市》B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签证。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按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手续。
市、区财政以及单位共同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的配套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套资金中的50%与工作业绩挂钩,50%用于改善生活待遇。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各项。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本人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愿意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一套,单位可给予资金资助。未买自用房的,单位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自己的,由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
来沪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和本市给予的配套补助,均视同市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的规定税前扣除。
凭有关,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外,由上海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上海海关对其所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免开箱查验放行。
由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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