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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
市办发〔2019〕19号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1日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桂林“1+2”国家战略,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供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6〕26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发〔2017〕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坚持人才引进和培养相结合,提高人才“增量”,盘活人才“存量”,打破机制壁垒,以人才催生新兴产业、以人才集聚壮大产业集群、以人才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促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三联动”,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第三条按照人才投入优先保障的原则,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需要逐年予以安排,按实际所支追加。各县(市、区)参照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高新区(含托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托管区域)、高铁经济产业园(含托管区域)。
第五条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应当统筹体制内外的人才,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企业家人才为重点,关注创新创业等领域需求,力求构建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指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人才分类以《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准。
第七条急需紧缺人才纳入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范畴,指无法对应《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但确为用人单位所需,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评价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学历、职称、人才称谓限制,由引进主体根据其价值和贡献,相应选择《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类别申报。
第八条《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适用于中区直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其中,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适用于中区直事业单位。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原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的人才(含驻桂林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以全职和柔性两种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其中,柔性方式引进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短期或不定期服务的,须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事项、绩效约定等内容。
第十条引进奖励
(一)人才津贴
1.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4:3:3比例
分3年发放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60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30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20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8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4万元/人。
2.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80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60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40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30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15万元/人。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后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购房补贴只享受1次。
(三)租赁补贴
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1.第一类人才5000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4000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3000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2000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1000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500元/人·月。
(四)个税奖励
对全职引进至企业(含中区直企业)的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对全职引进至中区直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五)人才公寓
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过渡,免租金1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减免)。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柔性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免租时间与其在桂林工作时间一致。
(六)“伯乐奖”
1.设立引才举荐“伯乐奖”。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每引进1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第一类人才50万元;
(2)第二类人才25万元;
(3)第三类人才10万元;
(4)第四类人才5万元;
(5)第五类人才2万元;
(6)第六类人才1万元。
2.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对同一引进对象,“伯乐奖”只奖励1次,且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奖励一方。本奖项均分2次发放,促成全职引进的,第一年发放50%,第三年发放50%;促成柔性引进的,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发放50%,服务期满且完成绩效约定发放50%。
(七)高层次人才团队奖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对象作为第一负责人,且以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50万元;
2.第二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40万元;
3.第三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30万元;
4.第四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20万元。
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少于3人。本奖项分配比例由核心成员自行决定,且在团队落地后的前两年各发放50%。
(八)胜地友谊奖
开展胜地友谊奖评选活动,对非桂林籍的重点人才进行评选并颁发胜地友谊奖,向获评的重点人才颁发荣誉市民证件。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企业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40%,所在企业承担20%;
2.企业引进的第五至第六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50%;
3.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对应财政全额承担;
4.中区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第三类人才,由市本级按标准的40%发放。
第十二条服务措施
(一)就医服务
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优先安排就医服务。
(二)就学服务
引进对象的子女入园(公办幼儿园,下同)、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一至第三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可不受区域限制,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第四至第六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在人才引进主体所属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所属县区)内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若引进对象居住地与引进主体所在地不一致的,由两地所属城区协调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由市、城区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引进对象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就业服务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随迁配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原有身份统筹协调安排;对没有工作的随迁配偶,通过市场方式重点推荐就业,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2.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使用编制时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整体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报市委编委按简易程序办理,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公办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可在原核定岗位外设置特设岗位,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分配形式的,相应增加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指标。
(四)其他服务
1.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含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需要落户桂林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2.经认定的外籍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
(1)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R字(人才)签证条件的,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为其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人才)签证。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条件的,公安部门积极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工作许可。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经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在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3.未落户我市的引进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一站式”服务
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设立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集成服务。向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凭卡可对应享受有关项目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高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设立高级技师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500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并对获得前3名奖项的人才所在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上述高级技师津贴、技能大赛获奖者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将高技能人才服务纳入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工作范畴,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反馈人才个人诉求、协助办理人才政策兑现等服务。
第四章青年人才
第十七条青年人才,指毕业离校3年内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含中区直企业)从业〔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十八条鼓励青年人才留桂就业。对留桂就业青年人才按条件享受以下奖励。
(一)留桂兴业奖。对引进至我市重点企业并在桂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且获得全日制硕士和学士学位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纳才奖。企业招录青年人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按每招收1名青年人才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青年人才只享受1次。
(三)青年“驿站”服务。对于非桂林籍的外地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桂林求职,在桂林没有固定住所,可到市青年人才驿站或市人才公寓申请免费公寓居住3天。
第十九条留桂兴业奖、企业纳才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70%,人才所在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承担30%。
第二十条留桂就业服务。完善青年人才留桂就业服务,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本科以上外籍青年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落户和工作许可(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执行)。青年人才各奖项申报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受理。
第五章企业家人才
第二十一条建立企业家人才奖励制度,对成功带领在桂林注册的企业进入以下对应排名名录的,给予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1.首次入围世界500强,给予2000万元奖励;
2.首次入围中国500强,给予1000万元奖励;
3.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给予50—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评选的“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对象只奖励1次,并在桂林主流媒体平台进行多种形式宣传,大力弘扬我市企业家精神,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坚持引培并举的原则,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三级联动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政府扶持、行业指导、单位自主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存量人才能力提升,努力将一批中、高级人才培养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端人才。
第二十五条自主培养
(一)丹桂育才奖
鼓励市属企业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存量人才在本办法实施后获得《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述6类人才称谓,经认定享受对应类别人才的引进奖励及服务,并按以下标准给予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
2.第二类人才50万元;
3.第三类人才40万元;
4.第四类人才20万元。
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按对应条件进行人才类别升等。
(二)学历提升奖
支持企业青年人才学习深造。在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三)职称晋升奖
鼓励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专技人才进阶。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正高职称,且与桂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四)技能进阶奖
鼓励企业在职技能人才进阶。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桂林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人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第二十六条本章规定的丹桂育才奖所需资金,按照对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资金来源约定,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章所述学历提升奖、职称晋升奖、技能进阶奖所需资金,均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人才培训
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贴人才发展需求,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和形式,加大向企业人才倾斜力度,通过中短期行业能力提升培训,选派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内、国际科研院所、高校、一流企业参访学习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和持续推进中层次人才成长进阶。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创新创业
第二十八条支持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对引进对象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年度支持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支持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科研机构落地桂林。
1.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高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或分校,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对海内外技术转移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到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机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在合同期内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本项规定的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支持创新创业平台提升,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
1.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平台重点支持;
5.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本条第1、2、3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政策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第4、5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发展创业孵化、技能培训平台。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集聚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专家工作站,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
2.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奖励20万元,同一小高地项目只奖励1次,奖励资金由各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和载体单位)自行分配;
3.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10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推进创业创新平台人才集聚。对入驻我市离岸创新人才飞地、市海内外高端人才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团队或项目给予入驻补贴。项目评选办法和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给予人才创业贷款补贴。引进对象在桂林创办企业(非法人代表的,须持股30%以上),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本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经认定的6类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对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逐项考核,并出具引进对象(含高层次人才团队)年度考核意见及必备的指标完成情况材料,统一报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七条实行引进对象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合同变更等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定期报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柔性引进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一)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策待遇,须提供项目劳动合同(服务协议)、项目服务完成绩效考核情况报告。以项目为载体的柔性引进对象,以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绩效指标期满完成奖励兑现。
(二)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用人单位要为服务期内的柔性引进对象建立临时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出具服务期满绩效考核意见。
第九章奖励约束
第三十九条引进对象如有未按相关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职、考核不称职、品行不正、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对符合人才正常流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停发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扶持经费的,依据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同一全职引进对象与我市多个用人单位达成合作关系,存在多种工作身份的,仅认可引进对象与其中一方的全职引进关系(其余合作视为柔性引进关系),并在人才认定申报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全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做好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实行全年受理、集中申报。每年度开展集中申报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不少于2次,并于人才认定完成后的6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城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十四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市区联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和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推进房源筹集与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商品房小区配建、政府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过渡等方式建设和筹集市本级人才公寓。
第四十五条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海外开展引才活动,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深入实施“鱼鹰引才计划”“十万大学生留桂计划”,组织优秀人才访桂、中高端人才预约洽谈专项活动、赴外引才专项活动等活动,编制我市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需求目录,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推介我市人才环境。
第四十六条实施丹桂育才计划,通过分层次、分行业、分主题的阶梯式多样培训,催化我市中端人才向高端发展,加大对企业人才的覆盖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实施企业家领跑计划,从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业中遴选成长潜力强的企业家,有计划地选送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强优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中的组织管理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一人一策”的办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给予个人的津贴、补贴、补助和奖励均为税后所得。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以上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以上政策在执行期内,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人才未兑现的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019年)
一、第一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国家“????????”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
5.国家“????????”杰出人才;
6.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名获得者;
7.曾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原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8.曾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二、第二类人才
(一)现任或曾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创新长期项目、外专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
2.国家“????????”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科学基金获得者;
5.“????????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教授、创新团队带头人;
6.中科院“????????”入选者;
7.“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8.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
9.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11.原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
12.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
17.近5年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100强企业总部(见说明1)董事长(或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质量官或同等职位的企业家;
1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2)总裁、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负责人;
19.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主席、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负责人;
20.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或国际著名科技组织(见说明5)主席、副主席;
21.近5年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22.近5年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6)校长、副校长;
23.广西院士后备培养工程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近5年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3名;
2.????????成就奖;
3.国医大师;
4.世界技能大奖;
5.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梅花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的创作人员(排名前3名)。
三、第三类人才
(一)现任或曾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青年项目入选者;
2.“????????”拔尖人才;
3.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香江学者计划入选者;
5.“????????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6.八桂学者;
7.近5年担任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项目负责人;
8.近5年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100强企业总部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主要负责人;
9.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10.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
1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
2.中华技能大奖;
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4.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
5.中华农业英才奖;
6.全国名中医;
7.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8.近5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9.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10.近5年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11.近5年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四、第四类人才
(一)现任或曾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自治区????????;
2.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3.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4.全国技术能手;
5.全国模范教师;
6.中国青年科技奖;
7.近5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8.近5年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9.近5年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五、第五类人才
1.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2.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
3.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近5年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5.近5年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
6.近5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7.近5年担任过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自治区优秀专家;
9.近5年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总部副总级别以上的管理人才及与之级别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
10.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我市工作的博士后;
11.获得“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含定向选调生)。
六、第六类人才
1.近5年广西创新争先奖获得者(个人奖);
2.近5年广西杰出工程师奖获得者;
3.广西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4.获得省级“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
5.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6.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7.获得全日制高校博士学位人员;
8.获得“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含定向选调生);
9.广西医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领军人才。
说明:
1.“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
2.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高盛集团(GoldmanSachs)摩根士丹利(MorganStanley)摩根大通(JPMorganChase)花旗银行(Citibank)
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
汇丰银行(The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
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Generale)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
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ParibasPeregrine)荷兰银行(ABNAMROBank)
荷兰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eNederlandenGroup)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
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AG)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reditSuisseFirstBoston)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nitedBankofSwitzerland)
日本瑞穗集团(MizuhoFinancialGroup)
三菱UFJ金融集团(MitsubishiUFJFinancialGroup)三井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MitsuiFinancialGroup)
新加坡星展银行(DevelopmentBankofSingapore)贝莱德集团(BlackRock)
先锋资产管理(VanguardAssetManagement)
道富环球投资管理公司(StateStreetGlobalAdvisors)富达投资集团(FidelityInvestmentsGroup)
纽银梅隆投资管理公司(BNYMellonInvestManagementEMEA)摩根大通资产管理公司(JPMorganAssetManagement)
美国资金集团(CapitalGroup)
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acificInvestmentManagementCompany)保德信投资管理公司(PramericaInvestmentManagement)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AmundiAssetManagement)
3.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Tohmatsu)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TheInternationalGroupofAccountingFirms)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TillyInternational)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International)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ThorntonInternational)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International)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RowlandInternational)
4.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The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TheInstitutionsofElectrical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美国物理学会(AmericanPhysical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AmericanInstituteforMedicalandBiological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forComputingMachinery)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mericanSocietyofMechanicalEngineers)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ocietyforIndustrialandAppliedMathematics)
美国航天航空学会(TheAmericanInstitute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
英国皇家化学会(RoyalSocietyofChemistry)
国际儿科肿瘤协会(InternationalSocietyofPediatricOncology)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orldCongressforPediatricInfectiousDiseases)
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OphthalmologicalSocieties)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orldPsychiatricAssociation)
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TheWorldSocietyofCardiothoracicSurgeons)
5.国际著名科技组织:
国际科学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forScience)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orldFederationofEngineeringOrganizations)世界科技工程者联合会(WorldFederationofScientificWorkers)太平洋科学协会(PacificScienceAssociation)
亚洲科学理事会(ScienceCouncilofAsia)
亚太工程学会联合会(TheFederationofEngineeringInstitutionsofAsiaandthePacific)
华盛顿协议(TheWashingtonAccord)
6.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世界知名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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