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50次浏览来源:网络
(最新政策:上海市落户政策(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0〕25号)、《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0〕27号)
(二)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1、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1)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相关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相关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3)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i.相关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ii.“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3、高技能人才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相关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
(2)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其中“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3)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i.相关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
ii.“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
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i.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ii.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iii.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iv.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1)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
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a)航运专门人才
i.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ii.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iii.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iv.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v.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b)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c)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d)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2)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指不符合上述提到的相关人才,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三)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凭证,离婚或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指以下材料之一:
i.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ii.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职称的,提供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iii.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特色专栏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4、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指申请人应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受理部门进行信息查询,个人免于提供。
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指以下材料之一:
i.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ii.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引进人才,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凭证、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材料;
iii.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iv.确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引进人才,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6、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7、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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