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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16海归上海户口申请条件.pdf)
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16海归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2016年留学生落户上海最新政策和海归申请上海户口的条件及
回国留学生办理上海户口的申报材料及流程详细解读: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户口实施细则
第二条2016年留学生落户上海: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
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
良好,并在上海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
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生2016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
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
“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内非“211”高校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
国(境)外高校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
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
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
毕业生应同时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
本科和HND等)。
4.在国内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
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得本科、学士及
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
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得国内和
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
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上海
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
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
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上海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
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
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
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
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
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
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
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
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予以公布。
具体可以参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
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
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
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
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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