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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本市户籍第七批次、非沪籍第二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6月8日启动)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房管局总体部署,崇明区本市户籍第七批次、非沪籍第二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于2020年6月8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01咨询受理时间
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17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02准入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0年9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非沪籍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0年9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03申请方式
(一)本市户籍家庭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非沪籍家庭
非沪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04受理点联系方式
申请人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向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序号
乡镇
地址
联系电话
1
绿华镇
嘉华路8号
2
新村乡
星村公路2105号
3
新海镇
海展路80号
4
三星镇
宏海公路4291号
5
庙镇
合作公路70号
6
港西镇
三双公路1573号
7
城桥镇
寒山寺路164号
8
建设镇
建星路108号
9
新河镇
新申路801号
10
东平镇
东冉路783号
-8140
11
竖新镇
响椿路60号
12
堡镇
化工路17号
13
港沿镇
港沿公路1198号
14
向化镇
向化大街149号
15
中兴镇
广福路37号
16
陈家镇
北陈公路1454号
17
长兴镇
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
18
横沙乡
新环路57号
作者:崇明房管
编辑:朱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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